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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及管理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
计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需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
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
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还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
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是1998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
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
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
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建设条件书面意见书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
就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
件;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房地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
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25号),该通知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
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
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
金才能进行建设。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
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
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
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项目投资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必须经过有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
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
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
于20%”。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
揽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企业的不规范行
为,减少楼盘“烂尾”等现象的发生。
不按期开发的处罚原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
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
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土地进行非法炒作,
激励尽快将土地投入使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这里所指的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起止日,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
同生效之日算起满一年。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实质性
投入的日期。动工开发,必须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间断地进
行基础设施、住房建设。在有拆迁的地段进行拆迁、三通一平,即视为
启动。一经启动,无特殊原因则不应当停工,如稍作启动即停工无期,
不应算作开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违
约和土地闲置,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不可抗拒力,是指依靠人的能
力不能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二)因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延期的。(三)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出现
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造成动工开发延期的,如发现地下文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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