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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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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

第五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特点 1、不同于法律解释 第一,法律解释为客观解释,法律行为解释为具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释; 第二,法律解释需要与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体系、包括自身体系的协调(体系解释),法律行为解释更加侧重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 第三,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具有确定性,而法律行为解释中的目的解释需要考量意思表示的性质; 第四,法律解释通常建立在法律生效的前提下,只有违宪审查的情况下才会宣告法律无效;而通过法律行为解释宣告具体法律行为无效属于正常解释后果。 2、不同于事实认定 第一,事实认定属于证据问题,而法律行为解释属于法律问题; 第二,法律行为解释不得违反明确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 3、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 法律行为解释的客观对象就是各种形态的意思表示,包括各种外在表现形式。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 —— 意思解释还是表示解释? 1、意思主义,真意解释(主观) 适用于无需达到的意思表示,例如遗嘱的解释为探求真意。 香港地区龚如心案件 2、表示主义 ,表示信赖解释(客观) 适用于需到达相对人处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的合理了解为解释出发点。 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 相对人的合理了解与表意人真实意思发生错误、即“重大误解”,可撤销,属于违反信赖利益的无过错责任。 【菜单案件】一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用餐时偷走了一份设计精美的菜单。十年后他成长为优秀的检察官。受到良心谴责,某日他偷偷将该菜单放回该餐厅。一名就餐者误以为该菜单即为现行的菜单,立即点上丰盛的一顿大餐,“大快朵颐”之后,结账时双方发生争议,发现旧菜单上的价格比现在的菜单价格低了很多。如何处理? 三、其他具体解释方法 1、目的解释 案例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甲乙约定推迟六个月还贷,要求丙继续提供担保,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便在借款合同延展书中担保签名一栏“涂鸦”四字。信用社误以为“同意担保”。六个月后,甲公司未及时还款,乙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丁辩称自己“不愿担保”。双方目前无法举证,鉴定部分也无法辨认字迹内容,仅能确定是丁的笔迹。如何处理? 2,依据诚实信用补充解释 案件1:甲和乙约定,甲将其位于人民大学西门的高档酒店出租给乙经营。合同履行不久,甲在该酒店不远之处准备重新开张一家更为高档的酒店,问:乙是否可主张甲应放弃重新开张酒店? 3,习惯解释(参见合同法第22条、第26条、第60条、第61条、第92条、第125条等) 第一,习惯不得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例如,物权法中禁止习惯(法)创设物权;婚姻法中禁止阻止离婚妇女改嫁、继承法中禁止长子继承制。 第二,习惯具有差别,包括地方习惯、行业习惯等。 案例分析 甲为某服装厂老板,因扩大业务而准备向位于异地的乙 – 纺织厂营销部经理订购一批棉布。经过市场分析,甲认为棉布在未来几周内必然降价,因此,他自己草拟了一份订货单,并按照自己的分析在订货单上写下较低的价格。由于第二天甲要出差一周,因此,其将已经签字的订货单交给秘书丙,并再三嘱托一定在接到他电话以后再发出该订货单。几天以后,市场价格如甲所预料暴跌。甲的秘书丙认为,这样的机会在市场中千载难逢,便在未得到甲的电话之前即将订货单发出。发出订货单的当晚,丙觉得应当遵照老板的吩咐。因此第二天早上便打电话给乙,恰逢乙不在,而正在乙的办公室等乙的其他客户 – 丁接通了电话,丙万分着急,请求客户丁一定向乙转达其发出的订货单虽具有甲的签名但并未获其授权,因此其订货单无效,丁痛快答应。由于丁业务繁忙,在乙回来之后丁忘记告知丙的委托。第二天订货单到达乙处,乙立即发货并致电甲通知此事。甲拒绝受领该货物并拒绝支付价款。甲乙遂诉至法院。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价金? 解题思路 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该条是决定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 1、是否存在要约(合同法第14条) 在本案中,甲在其出差之前拟定了一份详尽的订货单(包括价款),并且在该订货单上签字,因此该订货单内容确定。但甲并未发出该订货单,而是要求其秘书丙接到其通知后再发出。因此,在发出之前该订货单并不是有效的要约,而仅仅是甲的内在意思,未经表示无法为乙所知晓。 但是,丙作为甲的秘书在未获得甲的同意下即将订货单发出,由于丙为甲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且是甲的秘书,因此,丙实质上为甲的有权代理人,其所发出订货单为有效要约。 2、是否有效撤回或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在本案中,丙于发出订货单之后,因为甲的叮嘱而又想在订货单到达乙处之前通知乙该订货单并未获得甲的同意,因此于第二天致电乙主张该订货单无效。依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丙作为甲的代理人在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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