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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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手册

第一部分 就业法规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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