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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五章 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管理概述 第二节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核算 第三节 贴现贷款的核算 第四节 其他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五节 外汇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六节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管理概述 一、贷款业务的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照是否具有政策性划分: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 (3)按照贷款主体划分: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4)按照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贷款业务的种类 (5)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须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从理论上讲风险较大,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 担保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具体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行为。 贷款业务的种类 (6)按照贷款质量和风险程度划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一定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发放贷款的主要方式 贷款转存 逐笔支付 下贷上转 信用卡透支 三、贷款核算遵循的主要原则 中长期贷款本息分别核算 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和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贷款应在期末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四、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1风险管理 一般准备金(是银行根据全部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 专项准备金(是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逐笔计提的准备金。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 特种准备金(是银行根据贷款国别、地区、行业或某一类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提取比例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商业银行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各种贷款,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的,应当收回;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2运营管理 账户管理 抵债资产的管理 根据新规则,商业银行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抵债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发生的信贷资产损失,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商业银行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节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 主要有贷款、资产减值损失等六个科目。 (1)贷款 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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