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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 1.奴隶制类型的法; 2.封建制类型的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系 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三)法的形式分类 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三)法律部门 ——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四)法律体系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 (五)法律渊源 ——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国际条约 四、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1)法的遵守,简称守法。(2)法的适用。 (三)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 3.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法律关系分为:平权的法律关系、隶属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划分为:一般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4)以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即犯罪)。 2.法律责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3.法律制裁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为义务主体; 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主体 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也列入民事主体。 (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的设立要合法,设立目的、宗旨、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立程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必要的财产——指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法人之间相区别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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