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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类税
第七章 资源类税 学习重点: 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特点 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学习难点: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计算依据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按其在各国的课征目的和意义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 (二)资源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规定是: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具体内容为: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原矿。 (5)金属矿产品原矿。 2.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这里的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税目、单位税额 资源税按税目,按定额税额从量计算征收。《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源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7大类项目,每类中又包括具体的应税矿产品,每种应税矿产品规定了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是按单位税额从量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税矿产品的数量。因此,计算应纳资源税,首先应该确定课税数量。 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基本办法为: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若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资源税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五、资源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核算资源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交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而未缴的资源税,如果为借方余额,表示多缴资源税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同时,企业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应由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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