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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上托航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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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上托航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本章内容包括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性质、种类,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海上拖航的标准合同。其中需要着力澄清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拖带(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区别,准确把握拖航合同当事人内部责任和当事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一、海上拖航概述 海上拖航,是指一船利用其动力和设备将他船或他物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或者协助他船靠岸、离岸、移泊、调头等 拖航作业方式主要有拖拉、顶推和拖带三种。在本章中“拖带”一词泛指所有拖航作业方式。 海上拖航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一种海上作业,是以承拖方提供拖航服务,被拖方支付报酬为基础的。目前,各国海商法对海上拖航进行专门调整的具体规范并不多见,调整拖航业务的主要是各拖轮公司制订的拖航合同。在我国,调整拖航法律关系的主要是海商法中关于拖航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国拖轮公司制订的标准拖航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规定,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其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 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承拖方,是指用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船舶提供拖航服务并收取拖航费的人 海上拖航合同中的被拖方,是指海上拖航中被拖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理论探讨 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性质比较特殊,由海事法专门调整。海上拖航合同不适用雇用合同或承揽合同法律规则 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运送拖带(运输)合同,又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 1. 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送拖带合同 (1)海上货物运送拖带合同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而海上拖航合同主要适用海上拖航法。 (2)在货物运送拖带中目的不同 (3)海上货物运送拖带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运输,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被拖物并未装载于拖轮之上,而是通过拖绳及索具与拖轮联系在一起,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碰撞 (4)海上拖航合同的风险远远大于海上运送拖带合同 (5)海上货物运送拖带中,承拖方除了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外,还需对被拖船舶的适拖性和适货性负责;海上拖航中,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被拖物的适货性也由被拖方负责。 (6)在海上货物运送拖带情况下,承运人要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船;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而不负责被拖物及其上财产的装卸、保管与照料等事项。 (7)海上货物运送拖带中,如果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处于损失状态,则拖带方应当证明该项损失是由于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海上拖航中,承拖方只有在被拖方证明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2. 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 (1)两者的对象不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两者的报酬不同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一)港区拖带合同、沿海拖航合同与远洋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就其使用范围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区分,可以分为港区拖带、沿海拖航和远洋拖航三种 港区拖带是指在港口区域内拖轮为协助他船进出港口、靠离泊位等作业而提供的服务。 沿海拖航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均在一国境内的拖航作业 远洋拖航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在不同国家的拖航作业 (二)日租型拖航合同与承保型拖航合同 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区分,可将海上拖航合同分为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和承保型海上拖航合同。 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拖航费按约定的拖航日期、日租金率计收的海上拖航合同 承保型海上拖航合同是指以航次为计酬基础,双方约定一笔固定数额的拖航费的海上拖航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订立 海上拖航合同通常由承拖方和被拖方双方当事人就拖航事宜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变更和解除 1. 变更 除承拖方和被拖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外,我国海商法还于第160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被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这时,承拖方可以收取全额的拖航费 2. 解除 (1)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而解除 (2)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 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2. 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和拖带航行的安全 3. 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和延误 4. 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5. 将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二)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1. 拖航费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是有偿合同,承拖方完成约定拖航服务,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拖航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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