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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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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

第七章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会导致垄断,破坏竞争,损害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因而需要反垄断法予以控制。经济力量集中的方式包括一般集中与市场集中,与之相对应,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制制度也有阻止一般集中的企业控股规制和阻止市场集中的经营者集中规制两部分组成。与其他垄断控制制度相比较,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对垄断的形成具有独特的预防功能。本章重点探讨了经济力量集中的形式、阻止一般集中的企业控股规制和阻止市场集中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并在此基础上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经济力量集中的形式 经济力量集中的方式有许多种,日本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厚谷襄儿在其《现代经济法入门》一书中将其归纳为一般集中和市场集中两大类 一、经济力量的一般集中 (一)经济力量一般集中的含义 经济力量的一般集中是指社会的经济力量向整个国民经济领域或具有广泛范围的整个产业部门中居领先地位的特定巨型企业长期流动所形成的集中。 一般集中的形成与巨型企业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扩张策略密切相关,是大企业经济支配力量向社会各经济领域渗透的结果。 一般集中的程度通常用居于领先地位的巨型企业的总资产额、资本额、销售额等指标占全部企业此类指标总额的比例来表示,其实现方式主要是巨型企业的控股经营 (二)经济力量一般集中的特征 一般集中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的民主化程度 一般集中的形成过程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 一般集中对有效竞争的损害具有绝对性和一般性 (三)经济力量一般集中的类型 控股公司式 控股公司式是指以控股公司为经济力量流动归宿的一般集中 金融公司式 金融公司式是指以金融公司为经济力量流动归宿的一般集中,这里的金融公司是指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 大规模非金融公司式 大规模非金融公司式是指以大规模非金融公司为经济力量流动归宿的一般集中 二、经济力量的市场集中 (一)经济力量市场集中的含义 经济力量的市场集中是指经济力量向特定的市场或产业中居领先地位的少数企业流动所形成的集中 市场集中是特定市场或产业中经济力量的流动,是反映特定市场上竞争程度和垄断程度的主要指标,其实现方式主要是企业结合这里的“企业结合”是企业实现市场集中的各种形式的总称,包括合并型结合和控制型结合两大类 (二)经济力量市场集中的特征 1)市场集中的经济力量流动以特定的市场或产业为界限,它只能反映市场结构状况,而不能像一般集中那样反映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2)市场集中对市场结构产生自始至终的、绝对的影响,而不像一般集中那样,可能影响市场结构,也可能不影响市场结构; (3)市场集中对有效竞争有促进与损害双重影响 (三)经济力量市场集中的方式与分类 1 以集中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财产集中 经营集中 人事集中 2以集中是否引起企业主体资格的变化为标准的分类 (1)合并型集中,即通过企业合并方式而实现的集中 2)控制型集中,即通过建立企业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方式而实现的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中,第一种属合并型经营者集中,第二种、第三种属控制型经营者集中。两种控制型经营者集中的区别在于二者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途径不同:前者是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后者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理论研究 反垄断法对一般集中与市场集中的控制方法有何不同 第二节 阻止一般集中的企业控股规制 一般集中是通过企业控股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对企业控股依法予以规制是控制一般集中的有效方法。企业控股规制是日本反垄断法为预防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针对企业的控股活动专门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日本反垄断法对世界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 针对一般集中的三种类型,即控股公司式、大规模非金融公司式和金融公司式,日本《禁止垄断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规范内容 一、禁止控股公司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9条规定:“禁止设立事业支配力量过度集中的控股公司”,“公司(含外国公司,下同)在国内不得成为控股公司” 立法背景 1997年日本《禁止垄断法》何以对控股公司开禁 二、限制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1条规定:经营金融业的公司,持有国内公司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经营保险业的公司为10%)时,则不得取得或持有股份。 除外的情形大体包括三类: 一是作为担保物(留置、抵押等)、代偿物而取得或占有的股份; 二是证券公司作为业务活动而取得或占有的股份; 三是接受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作为信托财产而取得或占有的股份,但只限于委托者或受益者能够行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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