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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特殊货物的通关
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导入案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了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据财政部介绍,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列明原则的前提下,已对2009年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进行了适当增减,其中增列的税目包括木糖醇、起酥油和鞋类等出口量逐年增大、需加强进出口管理的产品,竹制品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品,胞嘧啶等有利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人类健康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以及焊锡、单晶硅棒等高新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税目。同时,也删除了个别产品的税目。经过调整,我国2009年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 第一节 《协调制度》概述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 为了简化国际贸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长期的国 际贸易实践 中,欧洲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 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 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由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组成。主要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 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出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 第二节 H.S编码的归类总规则 一、归类总规则一 (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具法律效力,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的依据。 (二)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有关的类注、章注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在于限定类、章和品目的商品范围。 (三)只有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才按其他规则确定品目的归类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品目条文、相关的类注和章注的规定,其次才是其他规则规定。 二、归类总规则二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 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 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 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 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1)。 上述两个规则的共同特点是扩大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 (一)规则2.1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也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范围之中 1.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和未完成品 1)不完整品。 2)未制成品。 2.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规则2.2有条件地将该品目货品的混合物及组合物也归入该品目之中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三、归类总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2.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 (一)规则运用的先后顺序 规则三专门用于有歧义的归类。在规则一和规则二不能解决归类问题的情况下,都应先按规则三进行正确的归类。 (二)具体列明归类法 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三)基本特征归类法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货品构成。 2)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在用途上可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四)从后归类法 ①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②除规则五①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麦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司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一)关于能长期使用的特制的容器的归类 规则五①适用于专门制作仅适用于某种特殊物品并能长期使用的容器的归类,这些容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门制作。 2)长期使用。 3)必须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包装容器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 (二)基本上无法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归类 规则五②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1)属规则五①以外的包装容器和材料。 2)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并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 3)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六、归类总规则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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