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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税收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的内容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账簿设置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账簿、凭证的保管管理 (一)账簿设置的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专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或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使用税控装置。 3、电子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目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注意:账簿设置时间要求 (二)备案制度 1、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计税时财会制度与现行税法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和应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账簿、凭证管理的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抵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控管理 (一)税控装置的一般管理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控装置 BIEM 税收征管 财会系 账簿 按用途分 序时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分类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簿 按外表形式分 订本帐 卡片帐 活页帐 按格式分 三栏式 数量金额式 多栏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下的一般程序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汇总表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总分类账 会计报表 1 2 3 4 6 6 7 科目汇总表 5 BIEM 税收征管 财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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