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缔约过失责任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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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缔约过失责任3

缔约过失责任 法学院 胡建 热点案件—宋庄农民房买卖纠纷案 北京郊区有一个蛮声中外的画家村—— 宋庄。画家李玉兰在2002年以45000元价格买了宋庄农民马海涛的家宅。2007年,宋庄被北京市列入整体规划,6年中宋庄的土地升值5倍,如果拆迁,李玉兰居住的宅子可得到50万元的拆迁补偿金。2007年马海涛之妻董秀梅起诉至北京通州区宋庄法院,以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农民不能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原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并收回自家的宅子。 (1)一审判定: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定: 房屋买卖无效,李玉兰败诉失房,马海涛被判返还李玉兰买房款和补偿款共计93000元。 同时认为,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应全面考虑因土地升值或拆迁所获得利益等确定对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2008年3月3日,画家李玉兰以“信赖利益损失”为主要诉讼理由,反诉马海涛,要求赔偿48万元损失。 问题:假设您是法官,将如何对案件作 出裁判?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 (一)概念 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理论的提出——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缔约上的过失 — 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 (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价值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具体运用。它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市场交易秩序意义重大。 该理论使得法律保护的范围从保护“有效成立的合同”扩展到“合同交易的全过程”,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互尽一种诚信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即互相负有“通知、协作、保护、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以及禁止欺诈的义务”,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运用 德国、意大利、日本、希腊等国民法典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我国的《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协助等义务) 2、违反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 3、相对方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其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 2、订约欺诈 适用的具体情形 3、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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