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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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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法律制度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提要:土地是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离开土地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都无从谈起,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本章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法律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立法概况;理解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土地法律关系以及我国土地基本制度;掌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有关内容。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讲,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土地管理法具有鲜明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土地管理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三)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二、 土地管理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管理法沿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50年代立法 第二阶段,60年代至80年代初期立法 第三阶段,80年代后期的立法 第四阶段,90年代的立法 三、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三)切实保护耕地 (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管理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是土地。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限制性 3、客体的差异性 (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主权,后者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它所对抗的是其他国家对主权的侵犯。国家土地所有权也不同于国家土地征用权,后者是行政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其范围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征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实行公有制度,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却有很强的社会性,各种生产、生活及一切社会活动均需要一定的土地作为生产条件、活动场所和生活空间,使用土地是一种大量而普遍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 (2)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 (3)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4)取得的法定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不同,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2.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3.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为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2)传来取得 土地使用权传来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 2.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主体变更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事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共有权分割,法人合并,法人分立,投资等 (2)内容变更 土地使用权内容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各项权能的变更。 (3)其他事项变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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