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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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出口到港澳存舱火险等6种。 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两种。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 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 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1、承保对象(标的) ● 以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的航空货物。  2、保险责任范围   该种保险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主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投保人只可选择一种投保: 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承保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如:雷电、火灾、爆炸;  →因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造成的损失;  →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负责:  →上述航空运输险的所有责任;  →除航空运输险外,货物由于其它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影响费率因素: ● 运输飞机的状况; ● 运输行程的长短; ● 货物自身的性质和包装情况; ● 季节与气候。 为了对这种情形加以平衡,在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对抗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 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 2.投保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条件: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 又称保险金领受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要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受益人独立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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