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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务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 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第八章第二节学习)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其他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
3. 指定管辖
4. 移送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2. 公正、公开原则
3. 一事不二罚原则
4. 过罚相当原则
5.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实行作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税务行政争议
2.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申请进行
3.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1.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6.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范围见教材。特别注意需要采取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注意以下规定: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法人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
第三人中所谓的利害关系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抗力、解缴税款等、纳税担保)
复议前置或自由选择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期限
不予受理的受案范围
1.超期;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3.不属于受理范围;
4.已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且被受理;
5.已提出行政诉讼且法院已受理;
6.申请人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等事项;
7.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铁证;
(4)无法辨明真伪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且对方对复印件不予认可的;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霍个人搜集证据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行政复议的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确认、责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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