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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补贴行为规制制度
第二十二章 补贴行为规制制度 补贴是指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厂商就商品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现金补助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支持与帮助。补贴的结果是通过一国政府的非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补贴被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调整。在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补贴危害的严重性更加突出,普遍受到国际国内立法的重视。 本章分析了补贴的概念、分类、专向性限制原则以及与倾销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论述了反补贴的条件、反补贴的措施、反补贴调查等内容,并探讨了我国补贴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补贴行为基本问题考察 一、补贴的概念 补贴是指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厂商就商品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现金补助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支持与帮助 补贴本身是一种财政性干预行为,它给受补贴方以特定的经济利益;补贴的主体是政府 补贴的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以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 补贴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不仅对于扶持和促进国内相关产业或特定领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更是一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补贴的使用可以促进一国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补贴可以增强国内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其产品可以以低于进口产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或以低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销售,这样既能阻止进口、保护本国产品,又能激励出口,扩大国际市场 二、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某项补贴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具体的方面进行的,如针对某一产业或某一地区等。 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企业专向性,即一国政府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2)产业专向性,即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 (3)地区专向性,即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经济进行补贴; (4)产品专向性(也称为被禁止的补贴),即指与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 三、补贴的分类 (一)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色补贴”或“红灯补贴”,是指反补贴法所确定的各缔约国不得使用的补贴。这些补贴主要指专门用于影响对外贸易的补贴,它最有可能对其他相关国家造成不利影响,明显违背自由贸易原则,被认为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补贴,因而被法律直接禁止 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贸易相联系的补贴 (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给予补贴; (2)外汇留成或类似奖励; (3)政府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运费; (4)政府为出口产品和劳务提供优惠的条件; (5)政府为出口企业免除直接税或社会福利; (6)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直接税给予特殊折扣 (7)超额退还或免除出口企业的间接税; (8)超额退还用于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的进口税; (9)政府按不能明显弥补费用和损失的保险费率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或担保不增加汇率风险; (10)政府以低于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提供出口信贷,政府代为支付信贷费用; (11)其他由公共开支的项目。 禁止性补贴还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即根据法律、法规对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而给予的补贴 (二)可诉性补贴 可诉性补贴又称“黄色补贴”或“黄灯补贴”,是指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给企业提供的可能造成对其他国家国内产业或其他利益的损害,因而可以经过诉讼予以追究的补贴。这种补贴既不被法律直接禁止,又不能免于质疑和追究,当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就会受到追诉以及反补贴制裁 根据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将有可能被追诉。 该协议确定了造成“不利影响”的三种情况: 一是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是造成其他的成员方根据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尤其是关税减让方面的利益损害; 三是对另一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可诉性补贴均属于专向性补贴 (三)不可诉性补贴 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色补贴”或“绿灯补贴”,是指政府或有关公共机构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就业结构调整或科学研究等目的,而向企业提供的、不能通过诉讼予以追究的补贴 。 根据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不可诉性补贴包括三类: 一是给予基础研究的资助,即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为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推动更高水平的教育或建立科研设施进行资助; 二是扶持落后地区的援助,即作为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对有证据证明属贫困地区的三种特定企业和产业进行资助; 三是促进环境保护的资助,即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改进现有环境设备而进行的资助。不可诉补贴主要是普遍性补贴,但符合条件的专向性补贴也可能成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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