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自然资源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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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自然资源法

第二十八章 自然资源法 ★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水资源管理制度 ★草原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重要概念和术语 土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耕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水资源、森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采伐许可证、草原、放牧场、矿山企业、渔业、养殖业、捕捞业、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一节 土地法 一、土地和土地法概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人均土地面积仅有1165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数的1/3。人口多、人均土地占有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土地的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交由用地者行使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权能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可以被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五、耕地保护制度 (一)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依法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1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除外)。 这里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劳动力安置 第二节 水法 一、水和水法概述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 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但人均只有2 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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