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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仓储合同1
【本章内容提示】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章主要介绍仓储合同的基本理论,通过学习,要重点掌握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学会用本章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知识结构简图】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一方是保管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专事仓储保管营业的人。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所以《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和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 (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此项要求。 4.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5.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6.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合同法》第376条、第391条)。 7.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一、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验收义务 (二)给付仓单的义务 (三)容忍义务 (四)危险通知义务和紧急处置 (五)妥善保管义务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 【案例分析20-1】 甲公司到乙公司存储100吨布袋装面粉,甲公司提取面粉时,发现面粉已经受潮,遂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引用《合同法》第370条进行抗辩: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二、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 (一)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二)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 【难点追问】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为什么? 简要提示:因《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从实践来看,现代仓储业如果还以实践合同对待,则于保管人不利。 【思考题】 1.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2.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3. 存货人的义务? 【思考题-案例分析】 2004年6月3日,某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储运公司为粮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单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储运公司接到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判决粮油公司向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答案提示: 粮油公司与储运公司所签订的是仓储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粮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仓储物,即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1.仓单的意义。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合同法》第385条)。如前所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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