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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第十六章
第二编 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
第十六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概述
一、劳动纪律的概念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二、劳动纪律的作用
1.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需要。
2.劳动纪律是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保证。
【作用】3.劳动纪律是实现文明劳动、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
三、我国劳动纪律的立法概况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劳动纪律立法情况,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一)1949年至196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关劳动纪律的立法
(二)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劳动纪律立法
(三)1977年以后的劳动纪律立法
第二节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概念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以下简称劳动规则)不同。劳动规则的外延要小于规章制度的外延,即劳动规则在性质上属于规章制度,但它仅是规章制度的一部分。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2、内容不同。规章制度是保障全体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履行的规则,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侧重于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或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而集体合同侧重于对职工最低劳动条件的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
(一)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规章制度内容的规定
(二)我国劳动法对规章制度内容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将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不仅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且未把用人单位拥有职工的人数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制定规章制度的条件
我国法律未采用列举式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凡是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事项都可以成为规章制度的内容。
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一)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含义
规章制度法律效力是指规章制度被他人遵守或对他人具有的约束力
(二)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论依据
1.西方国家存在的学说:(1)私法说。(2)公法说。(3)折中说。
2.我国法学界的观点
规章制度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其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来自于法律的赋予。
(三)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1.内容合法
这里的“内容合法”,不仅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宪法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2.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对程序上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程序的要求;二是公布程序的要求。故,(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2)公示。
第三节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条件
奖励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模范行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制度。
《劳动法》第6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5条
(二)奖励的形式和程序
·形式包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程序因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
1.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发给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由企业决定。
2.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程序】3.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劳动模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属于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推荐,由国务院授予。
二、惩罚制度
惩罚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惩戒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
(一)惩罚的条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
(二)惩处的形式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2.除名,指将职工的姓名从企业职工名册中除去。
3.经济制裁,包括降级、罚款、停发工资。
(三)惩处的程序
1、一般程序,指所有惩处形式都必须遵守的程序。
2、特殊程序,指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需要履行的程序。
(四)惩处的时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
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
辞退违纪职工是指国营企业按照国务院《暂行规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对有违纪行为但又不够开除和除名条件的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
(一)辞退违纪职工的条件
1.职工有违纪行为的存在
2.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够不上开除和除名
3.经批评教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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