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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_民法主体
第二讲 民事主体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一节 民法上的人的形成结构 一、民法上的人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上的人的差异性 第二节 民法上的人的理性基础 一、民法上的人的标准 二、现实中的人与理性的并具有主体性的人的区别 三、人通过手术被改造为法律上的人——法律主体 (一)通过切断情感并纯化意志而使人符合理性标准 (二)通过经验的思维的区分,使人灵魂出壳,成为真正理性人 四、民法上的理性人的客观性及其在民法制度构建中的影响 (一)民法世界中主体的客观性 (二)理性人对民法制度构建的影响 第三节 法人的理性说明 一、法人的意志的说明障碍 二、法人的各种理性说明理论 (一)拟制说 (二)秩序说明理论 (三)人与财产的实质区分理论 第四节 对以理性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平等制度的人文主义反思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其本质说明 第一节 权利能力的基本概述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平等性 (二)自然性 (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 (四)抽象性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功能 一、权利能力的本质 二、权利能力的功能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说明 一、法人权利能力产生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二、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诠释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一、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一般原则 (二)胎儿的保护问题 二、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自然死亡 (二)拟制死亡 第三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一节 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制度价值 1.对人的关怀 2.意思自治 3.理性主义 三、关于行为能力的立法例 第二节 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 一、分类标准 二、我国民法上的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 2.无行为能力 3.限制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律后果 1.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哪些法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的行为应该任何行使 3.社会典型交易中行为能力是否适用 4.是否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而确定效力 5.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会有效地受领给付 6.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他人的代理人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在行为能力问题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 二、行为能力在侵权行为中是否适用 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宣告问题 四、纯获利益的行为之有效规则是否也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 五、自然人的其他能力 1.当事人能力 2.诉讼能力 3.责任能力 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五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制度 一、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 (一)概念 (二)价值 (三)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时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管辖法院宣告 (四)财产代管 (五)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六)撤销 二、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宣告 (四)法律后果 (五)撤销 注意: 1.??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 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999-46】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 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 年人民法 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 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A.乙 B.丙 C.丁 D.戊 【2000-59】死亡宣告撤销后,那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是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2006-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 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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