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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引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修建一座桥梁的建筑工程,为此招收了一批建筑工人,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建筑工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断裂的桥梁砸死,其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已经订立“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当赔偿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和有效条件 能够分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人为的法律事实 表意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要向灾区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在发布会上向灾区代表送了象征性的大支票。会后,甲公司并未将捐款送给灾区。灾区的代表追索捐款,甲公司称赠与行为是实践民事法律关系,在没有实际捐赠之前,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拒绝捐赠。灾区代表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灾区代表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应当捐赠。 参考案例 某甲向某乙交付一个20元人民币的有奖储蓄奖券,以清偿所欠的20元债务。数日后,该奖券中奖1万元。某甲找到某乙,要求其退回1万元奖金。某乙不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奖金。法院判决认为,有奖储蓄奖券记载的是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关于储蓄的合同行为,一个是中奖的合同行为,前者是主法律行为,后者是从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从法律行为随同主法律行为的转移而转移,即“从随主”原则,因此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 沉默形式,是将沉默不表示赋予成立法律行为的意义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案例 某甲与某乙通奸,某乙要求某甲支付若干现金,某甲因其没带现金,便戏称可以打借条,遂给某乙出具借款3000元的借条。事后,某乙向某甲索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清偿债务。法院查清事实后,以该约定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 (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欺诈行为 (三)胁迫行为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七)合同预先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三)可撤销的行为的种类 欺诈、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五)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5条 除斥期间的经过 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第2项 五、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 (二)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问题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及代理权 (一)代理 (二)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三)复代理 参考案例 某甲委托某乙到某地购买红木家具,价格3万元。某乙到某地后,发现一种家具的木材与红木相似,但是价格才1万元,遂自作主张,购买了1万元一套的类似红木的家具运回本地。某甲见不是红木家具,拒绝接收家具并拒绝付款。某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乙败诉,承担退货的损失。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66条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参见《合同法》第49条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测试:运用表见代理进行分析(15分) 个体户甲租赁了乙商场的柜台出售保健品,根据租赁合同中乙商场所作“为甲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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