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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垄断协议控制制度
第五章 垄断协议控制制度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它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竞争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往往被认为是市场中对竞争危害最为严重的行为。 因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本章重点探讨垄断协议的含义、特征、形式、分类、规制原则、规制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垄断协议基本问题考察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对垄断协议最常用的表述方法之一是“卡特尔”(Cartel) 垄断协议与卡特尔并非完全对应关系 ,卡特尔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反垄断法中含义并不统一 (1)从主体间的关系看,有的仅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即仅指横向协议,有的则既包括横向协议,又包括纵向协议; (2)从协议的形式看,有的仅指明示和正式协议,有的则指包括明示、默示在内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协议; (3)从协议所议及的范围看,有的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有的则既包括合同、协议,也包括团体的决议及协调一致的行为等 垄断协议作为以“合意”的方式限制竞争行为的通称,对其一般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即它既包括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协议;既包括明示协议,也包括默示协议;既包括正式协议,也包括各种非正式协议;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也包括团体的决议及行为人协调一致的行动。 理论研究 如何界定“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常被称作“反竞争的协议”、“卡特尔”、“共谋”、“联合行为”等。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卡特尔的界定是:“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join together)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Combination)。其主要存在于欧洲,在美国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对卡特尔的解释是:“同一行业企业之间,为了避免相互竞争而订立的协定,以限制提高物价、限制生产、限制销路等为内容的企业结合。卡特尔是通过自由签订合同而形成的,它本身是根据自治的法律规范(卡特尔协定、统制协定)来加以限制和禁止自由竞争的组织。” 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将这类行为称为“垄断协议”,并在该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特征 (一)行为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 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 典型案例:柯达公司(Kodak)欧洲全资子公司价格协议案 (二)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或协调 (三)垄断协议的实施往往需要一定的环境或条件 1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2 类似的成本结构 3 具有进入市场的障碍 4 类似的经营理念 实例探讨 为什么上海的黄金价格协议能实现而南京则不能? 三、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 (二)企业团体的决议 1 企业团体的形式 2 决议的形式 (三)企业间的协同行为 典型案例 1946年美国烟草公司诉美国案 四、垄断协议的分类 依据参与联合的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不同,可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分别简称为“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 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电脑销售公司之间的联合; 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电脑生产商与电脑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二者对竞争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横向限制主要排斥了联合各方之间的竞争;纵向限制主要排斥了联合各方之外的竞争。 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在规制垄断协议的过程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被用作判断、认定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依据,这就是著名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这两项原则先后首创于美国的判例法,最早仅适用于规制限制性贸易协议,后来广泛运用于对整个横向限制、纵向限制及其他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的含义 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明确、稳定,一般不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实质性的变化,对其违法性的判断、认定无须加以证明,只要这种特定行为一经发生,其本身就构成违法行为。 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均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的含义 合理分析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危害的有无与大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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