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五章-共同基金
壹、共同基金的意義 共同基金(Mutual Fund)係指投資人以單位投資信託的方式共同集合資金,委託基金經理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專業投資機構,透過其專業經理人操作一系列的投資組合,所得的利潤及承擔的風險,均歸屬於投資人之一種投資工具。 貳、共同基金的型態 一、公司制 二、契約制 參、共同基金的運作 一、保管機構保管資產 二、保管與操作分離 三、基金財產獨立性 肆、共同基金的優點 一、專業經營 二、風險分散 三、流動性佳 四、交易成本降低 五、節稅功能 伍、共同基金的分類 一、以發行方式分 (一)開放型基金(Open-end Fund) (二)封閉型基金(Close-end Fund) 伍、共同基金的分類(續) 二、依核心投資標的分 (一)股票型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 (三)貨幣型基金 伍、共同基金的分類(續) 三、依地區分 (一)單一國家型基金 (二)區域型基金 (三)全球型基金 伍、共同基金的分類(續) 四、以投資目的分 (一)積極成長型基金 (二)成長型基金 (三)成長加收益型基金 (四)收益型基金 (五)平衡型基金 陸、我國共同基金的分類 一、國內型 (一)股票封閉型基金 (二)股票開放型基金 (三)海外投資基金 (四)債券開放型基金 (五)平衡開放型基金 (六)貨幣開放型基金 (七)指數(ETF)開放型基金 (八)組合開放型基金 (九)信託集合帳戶基金 (十)資產證券化基金 陸、我國共同基金的分類(續) 二、國際型 (一)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 (二)投資國外股票型基金 (三)投資國外債券型基金 柒、境外共同基金的分類 我國可以投資的國外基金(offshore funds或稱海外基金),種類包括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等。 捌、境外共同基金的管理 (一)任何人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與募集境外基金。 (二)境外基金機構得委託證券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 (三)總代理人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場所用資金,需達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上。 捌、境外共同基金的管理(續) (四)總代理人應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且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1.擔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三千萬元。 2.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 3.擔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台幣七千萬元。 4.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向前項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台幣二千萬元。 5.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 捌、境外共同基金的管理(續) (五)總代理人應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銷售機構構及投資人。 (六)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七)總代理人得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八)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 捌、境外共同基金的管理(續) (九)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 玖、共同基金投資實務 一、國內的證券信託投資基金 (一)國內基金過去透過銀行或證券商以承銷商或代理商角色銷售,目前大都由銀行與投信公司簽訂「投資契約」,銀行以受託人的地位為客戶管理帳務,投資人到銀行購買時,先與銀行簽訂指定用途「信託契約」,指明欲申購的基金,銀行即依受託人的義務下單至投信公司,並將信託資金匯入基金保管機構: 1.銀行居承銷商或代理商角色 2.銀行居受託人地位 玖、共同基金投資實務(續) 二、境外基金 (一)境外基金並「非屬我國證交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