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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 投保信用保险。 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2、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2)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 因合同除外责任所规定的 原因死亡均构成保险利益 的消灭。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 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 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 时具有保险利益 案 例 分 析 保险利益 案例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向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案例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解释: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简述理由: 1、FOB贸易方式下,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保险单在买方处。 2、FOB贸易方式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货物受损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也就是说,这时候货物的风险、责任和货物所有权还是卖方的。 3、保险赔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对所保险的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二,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本案例中,货物的可保利益属于卖方,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却是买方,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案例3: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代位求偿权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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