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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法律性质及种类、反担保法律制度、保证责任及保证合同的基本内容、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制度、留置和定金的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教学难点]: 保证人的资格限定 绝押条款的评析 适用留置担保的法定条件 同一债权设有多种担保的实现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担保 第三节 抵押担保 第四节 质押担保 第五节 留置担保 第六节 定金担保 第七节 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六大问题: 一是担保的概念及作用 二是担保的种类 三是担保的原则 四是反担保 五是担保法律关系 六是担保合同的形式 一、担保的概念及作用(一)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 一、担保的概念及作用(二) (二)担保的作用 担保通常是指为预防债务的不履行所事先采取的确保债权实现的手段。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威慑力量,在合同订立时,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可以迫使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则担保可以提供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债权人保护作债权的第二道道防线。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是第一道防线。 二、担保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法定担保种类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也即信用担保,后四种属于物的担保,也就是财产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物或可转让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二)适应银行贷款的担保种类 在五种法定担保种类中,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适用银行贷款担保。从而也就构成了三种银行担保贷款,即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三、担保的原则(一)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则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含义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和组织,无论他们的身份地位有何差异,或者经济财产实力是否悬殊,各民事主体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法律对每个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所有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利用身份及经济实力上的差异而取得不当的利益。 三、担保的原则(二)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包括担保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从法律发展史看,从身份到契约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它体现在当事人以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强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自愿原则还体现了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相对应的价值观念,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取得对等的利益为条件,这一切须赖其自愿判断,所以称之为自愿原则。 担保是一种自愿的民事行为,是否愿意为某项经济活动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取决于当事人自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他人服从自己的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法》 三、担保的原则(三) 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担保法》作此规定是因为现实中有不少人强迫一些经济实力较好的单位提供保证等担保,担保的结果很可能给保证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做法,企业有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担保。 三、担保的原则(四)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通则要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各方的利益要大致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对方不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或不了解交易标的市场价值的原因,使对方接受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都不得以其他非合同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价值交换条件。在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各方当事人就担保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债权人的利益基本相当。 三、担保的原则(五)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点:第一,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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