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费税法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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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费税法制度

第六章 消费税法制度 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消费税的课征源远流长。而现行课征的消费税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重点问题 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的关系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其作用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在各国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是中央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同属于对流转额课征的税种,但和这些流转税相比,消费税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 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 6.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消费税具有两大作用:一是调节作用,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税率高低不同的设计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可以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收入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等,可以为政府筹措稳定的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税的历史源远流长,欧洲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罗马时期的盐税,实质上都是对货物征收的消费税。 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也就随之扩大,到资本主义初期达到鼎盛阶段,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 20世纪以后,随着累进所得税的推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受到削弱,为所得税替代 作为独立税种的消费税的正式确立和开征,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的,是在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消费政策、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故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消费税。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和增值税的普遍调节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调节机制 目前我国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依据主要包括 第二节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正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未列入征税范围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 4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5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上述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所称“单位”是指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在内的其他个人 1生产销售(包括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时,则应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消费税税目采取正列举方式,即凡征税的消费品才列入税目,不征税的不列入。1994年的消费税一共设置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这些应税项目都是在原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经过选择、修改后确定的。 通过税目的设计界定了征与不征的范围,并可根据不同的税目(子目)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以确定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体现国家在消费方面的奖限政策 1994年的消费税的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和变化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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