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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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_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诺 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制定合同法的意义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 更好地与国际衔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确保国家对合同交易的管理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严守合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须为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能反映所要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l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 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邀请 要约 要约的形式 口头形式(对话方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要约完全一致 承诺必须是针对要约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矿渣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4月8日同时向四家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时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 4月15日以吨价l200元, 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对其余三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家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 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建筑公司与四家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它拒收其余三家的水泥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自批准登记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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