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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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 第一节 国际公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海洋法与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六节 国际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 国家的政治实体与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 。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 1、国家 2、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3、某些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单位,也是国际法行为规则规制的对象。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生成应当具备几个要素: 第一、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必须具有生活在国家中的人民。 第二、必须拥有一定的无争议的领土。至于领土的边界是否确定,并不是不要条件。 第三、必须有按照一定形式组成的政府。并且,一国之内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它代表国家在国际上进行国际交往。 第四、国家必须具有独立处理国家内部事务和国外事务的权利和能力,这就是主权,拥有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3、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自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自卫权一般认为来自于自保权,在传统的国际法上,自保权包括国家的战争权,也就是当国家认为其权利和利益有必要的时候,它可以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取得或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达成自保。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以一定形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等的出现加以确认,以表明自己愿意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 (1)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2)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节 海洋法与空间法 一、海洋法 (一)海洋法概述 海洋法是有关国家管辖下及国家管辖外的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 1.内海 内海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领港、领湾、领峡等。 2.领海 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3.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一国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区域。 4.专属经济区 这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5.大陆架 大陆架是领海范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6.公海 公海是指除沿海国家所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范围以外的全部海域。 7.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二、空间法 空间法是调整各国在利用空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地面国的领空,是构成领土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主权。 外层空间法 国家主权所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是外层空间。国际法规定,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由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任何国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也应是为了和平目的。 第四节 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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