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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仿冒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三章 仿冒行为规制制度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它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关联关系以及担保关系等的混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混淆他人商业标识的区别性,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章论述了仿冒行为的概念、特征、客体范围、规制方法等,并探讨了我国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仿冒行为基本问题考察 一、仿冒行为的概念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仿冒行为又称混淆行为 二、仿冒行为的特征 (一)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开展竞争 (二)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冒用或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 (三)仿冒行为的后果是产生市场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 (四)仿冒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欺骗性 三、仿冒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仿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用以体现经营者市场信誉的商业标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实务探讨:如何对待反向仿冒 转售型反向仿冒 复制型反向仿冒 混合型反向仿冒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三类仿冒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法律适用中的以下原则可为解决实践中的反向仿冒案例提供参考: (1)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作为处理反向仿冒案例时可供选择的法律,如果反向仿冒的是注册商标,可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理;如果反向仿冒的是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或其他形式的反向仿冒,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过程中,如果有法律具体列举的条款与反向仿冒行为的形式对应,则依具体条款对反向仿冒定性处理;如果无具体列举的条款与之对应,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条款予以解决 第二节 仿冒行为的客体范围 在仿冒行为规制制度中,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仿冒行为的客体范围,是规制仿冒行为的关键所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仿冒行为是极其复杂的,只有首先弄清楚仿冒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这一对象的范围以及具体表现形式等,才能进一步对其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 一、仿冒行为的客体 仿冒行为的本质特征集中表现为经营者对他人特定的商业标识进行仿用或者冒用,从而导致市场混淆以及其他损害。 “商业标识”成为仿冒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即仿冒客体 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作为仿冒客体的“商业标识”具有相当宽泛的含义,既包括商品标识,也包括营业标识,还包括域名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保护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扩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即将其他法律难以保护或保护不充分的商业标识纳入其保护范围; 二是建立与其保护范围相适应的保护标准。与知识产权法对有限的商业标识进行保护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是一种补充性和兜底性的保护。所谓补充性,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弥补了其他知识产权法对商业标识保护的有限性;所谓兜底性,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性地保护了其他知识产权法无法或未能充分保护的商业标识 关于仿冒行为客体的具体范围,在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立法中规定的仿冒客体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对仿冒行为及其客体的规定是非常概括和抽象的,其第10条之二规定,“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应特别予以禁止。该规定只指出了行为人是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的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实施了造成“混淆”的行为,而未对被仿冒的客体或者对象作明确的规定或具体的划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具体界定了仿冒行为的客体范围,其第2条详细列举了可产生混淆的典型的商业标识,并对这些典型商业标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作出了解释和说明 商标 商号 特殊标记 商品外观 商品或服务的表示 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理论研究 如何保护“知名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利 知名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1)权利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2)知名形象可以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人;(4)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对知名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护知名人物形象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建立创造优秀形象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性或创造性的形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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