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保管合同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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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管合同1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章主要介绍保管合同的基本理论,通过学习,要重点掌握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学会用本章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知识结构简图】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案例分析19-1】 孙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没有交费。 【案例分析19-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宿费之中了。 一、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义务所含内容详见课本)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二、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三、有关保管合同的其他问题 (一)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二)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可替代物的返还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四)保管人的风险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19-2】 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9-2】 提示:本案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的程度。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保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人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不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无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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