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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的演进
第十二章 法的演进 本章引言 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会。 ——西方法谚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德]恩格斯 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接着,被断定为有用的标准就相因成习地确定下来;最后,尊敬的神圣又对这一从自然产生的并为习惯所确定的东西加以认可。 ——[意]托马斯·阿奎那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了解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及未来演进趋势 熟悉法律产生的原因、过程和标志,以及法的历 史类型 掌握法的继承与移植,以及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 第三节 法的未来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规范 二、法产生的原因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 四、法律产生的标志 一、原始社会的规范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组织 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是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 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而非地域性的联盟。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却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会。其行为规范是氏族习惯。 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为全社会公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其内容十分广泛。 二、法律产生的原因 (一)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经济,社会分裂为阶级,从而根本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二)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原因及其他因素 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诞生与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原有的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已无力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一种区别于原始社会规范的特殊规范——法律规范体系便逐渐成长起来,成为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 法的产生,也受到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三)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 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 第一,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从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第二,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第三,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产生的标志 (一)国家的产生 (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法的历史类型 二、法的继承与移植 三、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 一、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加以划分的类别。 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随着社会的进步,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三)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移植和继承 (一)法的继承 1、法的继承的概念和形式 所谓法的继承,就是指不同类型法之间在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上的某些联系。换言之,法的继承就是指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及有批判地吸收、采取和发展。 (1)剥削阶级法之间的继承。这是一种“同质”的继承,新法以旧法为基础,可以保留、沿用旧法体系。 (2)社会主义类型的新法对剥削阶级类型的旧法的继承。这是一种“异质”继承。 2、法的继承的依据 法的继承具有客观必然性。 (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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