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法 - 第四章宪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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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法 - 第四章宪法

第十二章 国 际 法 山东教育学院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 第三节 我国涉外婚姻和涉外继承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掌握国际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了解国际组织的特征及其作用,掌握引渡与庇护的规则与程序,对一些国际现象能有初步的判断与剖析。 教学重点和难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组织; 引渡与庇护;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与责任 五、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 六、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保护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 习惯。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和平共处原则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即互相尊重对方主权,国际人格、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侵犯。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已的政治制度,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领土完整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不能被他国所侵占、分割、肢解,更不能被兼并。领土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要素和必要条件之一。 (二)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威胁;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每个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他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进行干预。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地位。互利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得益。 (五)和平共处原则 各国应友好相处,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并应忠诚地履行国际义务,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有原则区别,但也有密切联系。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政策同它的对内政策是密切相联的。因此,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两者从根本上并不矛盾,也不应有根本上的抵触。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已承担义务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和规定;同样,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要以国内法为基础,尽量不使国际法与本国法律相冲突,以达到两者的协调。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与责任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二)国家的国际责任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的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2.平等权,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3.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主要分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二)国家的国际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有: 1.限制主权,指全面或局部限制国家行使主权。 2.恢复原状,是指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发行为前的状态。 3.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给付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 4.道歉,是指向受害国表示道歉,给受害国以精神上的补偿。 五、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 (一)联合国 (二)联合国的常设机关 (一)联合国 联合国是一个世界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中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之一。 (二)联合国的常设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条规定,联合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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