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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
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一、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点 三、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渊源 第二节 海事冲突规范 一、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四、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点 涉外海事关系表现为海商法所调整的各种海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国际船舶法律关系、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一些特殊法律关系等。涉外海事关系具有连接因素多元化、复杂化,法律适用呈现出较强统一化趋势的特征。 引读案例 1912年4月,“泰坦尼克号”(The SSTitanic)客轮在公海上与冰山碰撞后沉没,这次灾难导致的人身伤亡索赔达22 000 000美元。船东在纽约提出责任限制申请,目的是适用美国1851年船东责任限制法案,该法规定的责任限额为船价和未付运费的总和。如果适用美国法,责任限额只有9万美元;但如果适用英国法,按照船舶吨位计算的责任限额将非常高。船东的申请引起适用法律的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将民事责任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法院认为,索赔人的索赔权属于实体权利,适用英国法(旗国法);但认为确定损害赔偿的限额属于程序问题,只能适用美国法。因为本案在实体问题方面并不存在争议,因此案件的实质问题还是适用了法院地法,而否定了旗国法。 请通过本章学习思考如下问题: (1)应当根据哪国法律来判断责任限制权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2)涉外海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3)我国《海商法》中将海事赔偿限制视为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现代海上运输通常发生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管辖水域,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且国际海上运输涉及大量的涉外合同。 尽管合同的涉外性不是海商法所独有,但航运实践中涉外合同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领域。另外,在所有海事法律争议中,船舶往往处于中心地位,且船舶经常航行于不同国家的水域 船舶是动产,但其具有特殊的性质,表现为其使用的时间长、价值大、流动性强,而且有潜在的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作为一项财产,船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方众多 从冲突法的角度而言,类似船舶的动产的适用法律通常为物之所在地法 同一涉外海事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不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点 (一)船旗国法在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具有突出地位 (二)涉外海事关系中的连接因素多元化、复杂化 (三)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呈现出较强的统一化趋势 三、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渊源 三、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我国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最主要渊源,主要表现在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 该章共9条13款,除第268条规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第276条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外,其余均为双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八章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2006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对于《海商法》中所没有规定的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二)海事国际条约 海事国际条约包括统一冲突法公约、统一实体法公约和统一程序法公约。在已经制定的海事国际公约中,专门针对统一冲突法的公约并不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既有的统一实体法公约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关于涉外法律适用规范的条款,如《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第10、14、15条,《1989年救助公约》第5、15、24条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 (三)国际惯例 我国承认国际惯例在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航运惯例大多为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惯例,关于管辖权、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非常少见。 (四)海事条例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但在缺乏成文法规定和相关国际惯例的情形下,国内外的典型判例,特别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一些判例,无疑对于法官判案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二节 海事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亦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者法律适用规范。 而被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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