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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税款征收制度
第十五章 税款征收制度 在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中,税收管理制度是基础,而税款征收制度则是核心和关键。所谓税款征收,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各类活动的总称。以税款征收为核心,在税法上设置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总称为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可分为如下四类:即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税款征收特别制度、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税款征收辅助制度。 第一节 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税款征收基本制度,是在税款征收方面通行的一般制度。它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税务管辖制度、征收方式制度、税额确定制度、征纳期限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履行都非常重要 一、征纳主体制度 由于征税机关的税款征收活动与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必须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分别规定征纳主体各自的资格、权利、义务等,从而形成征纳主体制度。 征税主体即前述的征税机关,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海关,在税款征收环节都享有最为重要的税款征收权,以及相应的税款入库权 纳税主体在这里是指缴纳税款的主体,即纳税人。纳税主体在税款征收阶段最主要的义务就是缴纳税款,这是与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相对应的。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此外,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则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二、税务管辖制度 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是对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的进一步具体化。 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 从征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宜,以及依法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因此是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管辖权划分问题。 税务管辖的主体是征税机关 在税法上确定为纳税地点的主要有:纳税人所在地(包括其机构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纳税主体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到上述地点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税务管辖中,最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此类管辖最为普遍,是税务管辖的基本形式。此外,在地域管辖中也包括专属管辖,它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明确规定某些征收事宜仅由特定的征税机关管辖 三、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征税主体在税款征收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征收方法和征收形式。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而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可能整齐划一,而是必须要针对不同类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税款征收方式作出很具体的规定,只是强调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这些原则是: (1)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原则; (2)方便纳税人原则; (3)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这些具体原则既体现了传统的确保收入的财政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现代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为了贯彻上述原则,现行税法还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这里的委托代征制度,同代扣代缴制度等一样,也往往被认为是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四、税额确定制度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 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申报确定方式和官方确定方式。 申报确定方式是指原则上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是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再重新确定的方式。由于此种方式主要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因而也称自我课赋。 官方确定方式,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完全根据征税机关的行政处分来加以确定的方式。一般说来,税收法律、法规未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都采用该方式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此种方式曾为一些欧洲国家所采用,作为一种传统的确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很值得研究 (二)申报确定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 纳税申报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或申报书,因而与无形式要求的一般申请和普通报告是不同的。 此外,在申报纳税程序中还应注意修正申报与更正请求的区别 修正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申报后,发现申报的应纳税额过少或存在不应减少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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