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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
第十五章——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传统内容,是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方式。 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变革,在救济标准、救济范围、资金来源和救济方式与程序方面都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是解决农村救济的有效方式,尤其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的救济。救灾救济在我国尤其必要。作为一个灾害严重的国家,必须建立有效的灾民救济保障制度,对灾区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提供帮助,才能维持灾区的社会稳定,消除灾害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灾害救济款必须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灾害救济捐赠的款物无论是捐赠,还是接受与使用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社会救济 一、社会救济的概念与变革 (一)社会救济的概念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济,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济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济是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从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到积极的救困助贫,进而作为政府的责任而形成的长期性的救济制度 (二)我国社会救济制度变革 从20世纪50年代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救济对象的种类及数量有所增加 1978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救济逐步从“单位”中分离出来,由政府的社会救济部门去完成 在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中,1958年“大跃进”时期曾一度取消了社会救济。自1960年起,连续三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贫困对象大量增加,社会救济的任务相当繁重。国家拨出了大量的救济款物用于农村救济。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贫困对象依靠自己的劳动脱贫致富,使农村的贫困对象逐渐减少 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一)救济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 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 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 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 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 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 (二)救济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的范围是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对象。 这些对象或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环境限制以致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或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济就无法维持生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高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 (三)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由市、区两级财政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担,救济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救济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无力负担的由市区财政给予社会救济 二是完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 一般采取现金救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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