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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时效和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时效和法律适用 本章分别阐明了海商法的时效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期待能够因此了解和认识到相关制度的特殊之处和需要完善的方面 第一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期限。海事诉讼时效届满后,海事请求权人的海事请求就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 海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督促海事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海事争议案件,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 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诉讼时效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使海事诉讼时效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的特点: (1)海事诉讼时效规定得较为具体,即针对诸多不同性质的海事请求具体规定了不同的海事诉讼时效。 (2)海事诉讼时效一般期间较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6年,远短于民事诉讼时效的20年。 (3)海事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设有严格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海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海事仲裁,法律对于仲裁时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海商法所规定的特殊时效 (一)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外,海商法第十三章特别详细规定了该法所涉及的有关船舶关系和海上运输关系引起的海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1.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57条) 最高人民法院(1997)3号批复指出,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应比照适用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届满后,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的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计算 2.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 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 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6. 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救助作业终止,是指遇险船舶或海上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经救助作业已经脱离危险,并被拖到安全港口或地点。 7. 共同海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8.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没有涉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也未涉及再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9. 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却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的时效。这一时效与我国参加的1992年责任公约议定书相同 (二)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 海商法第266条有关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与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海商法第267条规定,诉讼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请求人申请扣船而中断,但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1)仅仅一方提出要求不能导致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请求人申请扣船可以导致时效中断。但申请人撤回申请、扣船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3)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4)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被请求人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仅同意履行部分的时效中断。 海商法的规定比民法上的规定要严格,其目的在于促使迅速结案 3. 海事诉讼时效的延长 理论探讨: 关于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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