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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_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法

《知识产权法》 第十四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法 【教学目标】 了解商标国际注册在一些主要国家和组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 【教学重点】 在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各国所适用的条件 。 【教学难点】 在商标国际注册中各国和特别程序 。 第一节美国 一、概要 美国非常重视商标的使用,不仅采用先使用原则确定商标的归属,而且依据使用来维持商标的权利。在美国,没有使用就没有商标。美国在商标权利的确立和维持上之所以坚持使用原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国会制定商标法的立法依据是美国宪法中的贸易条款。不在贸易中实际使用的商标,则不在国会的立法范围之内。 美国商标法,包括现行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无一例外都特别强调使用是取得和维持保护的先决条件。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即允许意图使用商标先提交申请,待实际使用后再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分为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显著性的强弱,在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只具有潜在的识别能力,而主注册簿的商标必须具有实际的识别能力。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得到的保护要远远少于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但对美国商标到海外注册有利。 按照美国商标法,“商标”(Mark)分为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商标”包括由一个人使用的,或一个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对其商品,包括独特的产品,与他人生产的或销售的商品予以识别和区别的,和用以表明商品来源(即使该来源未指出)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按照这一定义,几乎所有的标志,包括颜色、气味以及商业外观,在美国都可以受到保护。 “服务商标”是指由一个人使用的,或一个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将该人的服务,包括独特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予以识别和区别的,和用以表明服务来源(即使该来源未指出)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标题、人物名和其他显著特征,可作为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尽管它们,或节目,可能宣传赞助人的商品。 “证明商标”是指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是由除其所有人外的他人使用的,或其所有人有真诚的意图允许除该所有人外的他人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用以证明该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地区或其他来源、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度或其他特征,或证明该项商品或服务工作或劳动是由一个联合会或其他组织的会员进行的。 “集体商标”是指一个由一个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或组织的成员使用的,或该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或组织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包括表明在一个联合会、协会或其他组织中的会员资格的标记。 美国目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商标法律条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美国采用尼斯分类。 二、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性 在美国,以下商标不得注册:包含不道德、欺骗或诽谤性内容;或含有对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贬抑或引起错误的联想,或使之蒙受鄙视或不名誉的内容,或由上述内容组成;或包含地理标记; 或包含美国或州、市、或外国的旗帜、纹章或其他勋章,或其模仿图样;或包含与个别世人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签字(经其本人书面同意者除外),或者,在已故美国总统的遗编尚健在时,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字或肖像(经其遗编书面同意者除外);或者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2.显著性 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仅是对该商品的描述或欺骗性的错误描述、或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描述、或主要仅是一个姓氏称号,只能在辅注册簿而不能在主注册簿注册,除非这些标记如果已由申请人使用,并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的商品的商标。 3.在先性 包含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与在先由他人在美国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指定的有关商品上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三、商标注册的获取和撤销 1.申请 已经在商业上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或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一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书,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在原属国正式提交了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在美国应按其第一次在该外国的申请日给予同一申请日,倘若该商标的美国申请是在其第一次在该外国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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