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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初志坤 第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构成 bb
第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初志坤 第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事实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过错 第五节 抗辩事由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概念 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只有具备构成要件才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并不侵害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我国学者多主张侵害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也属侵权行为。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二)性质 1、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法律应为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不法性应为侵犯任何一种绝对权力的行为以及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加害行为、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加害行为。 3、加害行为作用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债权一般不能成为侵害的客体,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二、加害行为的分类 (一)自己的加害行为和他人的加害行为 自己的加害行为是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法律一般强调行为人自己的责任和过错责任。 被告要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 (1)雇主对雇员在雇用事务过程中和为雇主利益进行的加害行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 (3)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二)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为直接加害行为。 通过他人或其他中介作用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为间接加害行为。 如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加害他人;诱使他人违约侵害第三人;污染水源,受害人饮用水源发生疾病等行为均为间接加害行为。 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三)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实施积极的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为积极加害行为。如在报纸上诽谤他人的文章。 消极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义务,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为消极的加害行为。游泳馆不设置安全设施导致溺水等事件;证券公司没有采用必要的安全设施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等。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损害事实的特点: 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损害具有可补救性。一是从量上来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能够赔偿的。 3.损害的确定性。第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可构成损害;第二,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第三,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衡量。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三、损害结果证明 1.损害由原告一方进行举证和证明,若不能举证,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2.非财产的损害一般采用法律推定的方式,而不一定由原告证明和举证。 四、现实威胁 损害结果虽没有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的威胁,受到威胁的一方可要求现实威胁人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五、损害的分类 (一)财产损害。 1、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2、 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 (1)是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 (2)是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3)是因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3、财产损失还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者现有财产的减速损。后者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少。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二)人身伤害 1.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2.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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