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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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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制度

第十章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制度;重点问题;第一节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方式有两种: 1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合作中方应当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合作外方应当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申请,经过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缴纳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二)外国企业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7)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有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即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以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从境外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第三节 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基本)税率;(二)预提税率;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以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形式取得的收入。如果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其收入额: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二)准予列支的项目 ;;(三)不准予列支的项目 ;;五、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其他制度;(二)亏损结转;(三)税收抵免;(四)关联企业制度; 四、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2商业 ;3服务业 ;4其他行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预提所得税;第四节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对特定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对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四)对再投资的退税优惠;2全部退税;(五)对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六)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二、纳税年度;三、申报缴纳;(二)申报缴纳办法;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被选定的营业机构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营业机构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该营业机构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4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缴纳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5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6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7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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