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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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管理

第十章 税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机关 (二)税收立法程序 二、税法实施 (一)税务行政主体 (二)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三、税收管理体系 (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 2、地方税务局系统 3、地方财政部门 4、海关系统 (二)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的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变更、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二、纳税申报 三、帐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基本联次和内容 2、发票的印制和领构 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4、发票的检查 四、税款征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税收保障 (一)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二)税收保全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强制执行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错税追溯 纳税人超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六、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三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2000-10000元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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