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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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运人的责任 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运输单证 一、提单 二、海运单 三、电子提单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概述 二、多式联运单证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四、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第七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章要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商法所调整的最核心内容之一。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的特点,各国普遍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规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国际上相继出现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对提单或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强制性的规制。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主要参照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同时吸收了《汉堡规则》中合理、成熟的内容 本章要点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分别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承运人应如何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常使用的运输单证。提单具有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交货凭证三项功能。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提单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 除提单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使用的运输单证还有海运单、电子提单等。各国对航次租船合同一般不进行强制性的法律规制,而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章要点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说明、货物、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期和解约日、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运费等。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两大类型;调整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民间规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而是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们与《海商法》的规定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引读案例 某贸易公司A向某货运公司B托运一台机床,自我国运往美国。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其又将上述货物委托某班轮公司C承运。货物被装载在一个20呎框架集装箱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港口装卸工人在卸货过程中的疏忽,致使该货物从集装箱上滑落,摔在码头地面上。经检验,货物全损。该货物毛重17吨,到岸价值40万美元。由于货物全损,货物的美国买方D公司将收到的提单等单据又背书退还给了A公司,并拒付全部货款。A公司于是在我国海事法院向B公司和C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两公司赔偿货款损失40万美元 就上述案例,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下列问题: (1)A公司有无权利向B公司和C公司提起货损赔偿诉讼? (2)C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应与承运人一起对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B公司和C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本案中,根据我国《海商法》计算所得的赔偿限额为多少? (5)根据我国《海商法》,港口装卸公司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如货方对其提起货损赔偿诉讼,他们是否可以享有《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是运输合同的一种。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此外,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和包含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也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 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以及在我国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上货物运输,一般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部发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调整,而不适用《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其合同标的为完成特定货物的位移和给付约定的运费。 承运人(Carrier)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践中,可以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人,有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我国法律并未对“船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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