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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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尽管我国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供求依靠行政指令调节的方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供求机制,但健康、正常和有序的劳动市场以及劳动关系的协调仍然离不开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履行特定的职责。 因此,《劳动法》在确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建立稳定和谐的动关系的法律机制时,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具体职责;《工会法》也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应职责 国家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有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保险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等重要职责;而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的保障、职业培训、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也有重要的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会的作用益发突出,在参与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工人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节 国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综合性特征,它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刑事手段等实现其有效的调整目的。因此,国家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肩负着法律规定的职责。 《劳动法》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劳动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6条又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一、促进劳动就业 中国政府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鼓励劳动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的数量和质量,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 建立并不断完善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 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形成了两方面的基本政策。一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二是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 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机会 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和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在近期目标上,政府确立为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改善就业结构,基本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在具体措施上,继续保持经济较快增长,扩大国内需求,最大限度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增加就业总量。改善劳动力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将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有序流动,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二、发展职业教育 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不仅是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 《劳动法》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各国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与制定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制定相应的法规; (2)促进有关部门或组织参与职业培训工作; (3)管理与监督私营职业培训计划; (4)预测劳动技能的供需情况 国家的劳动部(就业部或人力部)在职业培训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以及在制定法规和标准中起促进和监控的作用。国家职业培训计划在劳动部或教育部领导下实施。培训资金来源于国家干预 为了促进有关组织,特别是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培训工作,由政府推动三方合作或双方合作进行职业培训。除了劳动部(或人力部)的官员,或者教育部、工商部的官员与工厂或工场一级的雇主和工会接触外,很多国家经常还存在一种有关培训方面的常设咨询机构,它受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制定和协调机构的领导 三、制订劳动标准 制定各种劳动标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各种行为,是国家的重要的职责。通过制定标准,不仅实现市场经济对劳动关系调整的统一性要求,而且也是现代化科学管理的必然途径。 这些包括合同统一格式和标准,工资标准,奖励标准,津贴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治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劳动强度标准,高处作业标准,职业分类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劳动保险及其待遇发放标准等等 四、调节社会收入 建立以按劳分配为基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是我国分配制度的基本目标。 我国《劳动法》通过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制定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或个人收入调节税,津贴制度,奖励基金制度等,实现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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