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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四章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关键术语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管辖范围、优先管辖权、东帝汶严重犯罪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非常法庭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补充性原则 第一节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一、前南与卢旺达特设法庭的成立背景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针对在1991年前南斯拉夫联邦解体的过程中,武装冲突各方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而设立的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针对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大屠杀而设立的 联合国安理会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关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下属机构 第二节 国际与国内混合型法庭 混合型法庭:它是一个混合性质的机构,里面既有国内诉讼因素,又有国际诉讼因素。这种混合方式成立的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在当事国的参与之下保障在审判过程中适用国际标准,完全遵守适当的程序,尊重被告的权利,并通过审判消息的广泛传播和公开审判,使所有国家都能够全面参与和目睹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一、东帝汶严重犯罪特别法庭 2000年根据联合国过渡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法令建立,是联合国一个行使当地政府职能的机构 第一个混合型的特别法庭 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2002年1月16日通过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签署协议建立的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成立后与塞拉利昂国内的刑事司法体系完全分开,由联合国和塞拉利昂共同管理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与塞拉利昂国内的法院对《规约》内的罪行因此具有并行管辖权,但特别法庭的管辖权优先于塞拉利昂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有权要求塞拉利昂的任一个国内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服从它的管辖。 三、 柬埔寨非常法庭 根据《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所犯罪行的协定》建立的 只审判民主柬埔寨高级领导人和那些对犯罪负主要责任的人;法庭的属时管辖也只是从1975年至1979年期间 柬埔寨特别法庭设立在柬埔寨法院内,所以不完全独立于国内司法体系 第三节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一、法院成立的背景 《罗马规约》的通过与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一项多边国际条约建立的,是建立在缔约国自愿的基础上的,因而在管辖权方面具有普遍性。所以,国际刑事法院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它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行动,无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特别授权 只对2002年7月1日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它不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此之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二、补充性原则 内容:国际刑事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关国家对罪行“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地进行调查或起诉 三、法院启动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以分别来自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能显示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请检察官予以调查,以确定被指控的人是否实施了该罪行 四、对受害人的保护 受害人被赋予了较为具体的求偿权利:他们可以直接参加刑事诉讼,并在涉及他们利益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国际刑事法院还为受害人设立了一个基金,所以受害人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寻求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法院可以命令将通过罚金或没收取得的财物转入信托基金,用于援助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法院还可以命令被定有罪的人对这些受害人予以赔偿;其用于赔偿的资金可以转到信托基金,可由信托基金根据法院的指示付给被害人。 五、案例:Over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 * 教育部推荐教材 二、特设国际刑事法庭间的异同 管辖范围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时间限于“自1991年以后”,而其管辖的地域范围,则限定在“前南斯拉夫国家的”的领土范围,即南斯拉夫联邦在1991年解体前的领土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在时间上被严格限制在“1994年”,也就是从1994年1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期间内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则被限制在“在卢旺达境内所犯”和“在邻国所犯的种族灭绝罪和其他此类暴行负责的卢旺达公民”。 优先管辖权 联合国的两个特设法庭“与一国国内法庭在起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方面都有管辖权,但如果当国际刑事法庭与国内法庭在管辖权方面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庭优先于国内法院。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反人道罪的构成要件 前南刑庭保留了反人道罪必须与武装冲突相关联的规定 卢旺达刑庭删去了该罪行必须与武装冲突相关联的规定 程序与证据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 禁止在被告未被捕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为经济上不富裕的被告免费指定律师 一罪不二审原则 三、案例:The Prose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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