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_国际服务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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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_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学习要点 与要求 本章小节 思考与练习题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主要有三种 (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的定义(统计学家的定义) 1、服务出口:将服务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居民。 2、居民:按所在国法律、有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 3、服务进口:本国居民从其他国家购买服务。 4、贸易:销售具有价值的东西给居住在另一个国的人。 5、服务:任何不直接生产制成品的经济活动。 6、国内服务贸易:凡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服务活动。 7、国际服务贸易:凡是向居住或生活、工作在另一国家国境内的人销售的服务 。 (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定义(UNCTAD) (三)世贸组织的定义(WTO)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5日,重大成果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定义: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只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的联网实现的,如视听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产品。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各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跨国境的留学、旅游 。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为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麦得隆、 沃尔玛超市、麦当劳、肯得基、代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Movement of Personal)。指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外教八种语言、外方工程师、到国外工作的医生、郭大夫)。 “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性、指导性定义,全世界通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主要有三种 (经济学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 (三) IMF的分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民间服务(或称商业性服务) 货运、客运、港口服务、旅游、劳务收入、所有权收入、其他民间服务 2、投资收入。 即资本借贷或投资的收益 3、其他政府服务和收益 即政府的服务和收益 4、不偿还的转移。 即民间资金的转移 零售企业 全球200强进入中国12·5%,销售收入占3·5%,中国2004年销售额4·6亿元,相当于5538亿美元。零售30强中有家乐福、沃尔玛、好又多、麦德龙、新燕莎。超市每平米销售额:外资2·06万,台资3·9万,中国1·4万,上海2·19万,北京1·7万。 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1) 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2) 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不可分性 (3) 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 (4) 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垄断性和高保护性,自由化的阻力很大 (5) 贸易保护方式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6) 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大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协定条款本身、部门协议和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服务贸易的含义。 规定各缔约国必须遵循共同原则和纪律。 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 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调制度。 最终条款。 (二)义务和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有两类: 1、普遍性义务,即适用于各个部门的义务,不论成员国是否开放这些部门,都必须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2、具体承诺的义务,是指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不适用于未开放的服务部门。 《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缔约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下低于其给予某一缔约方相似服务和服务介供者的待遇。如果一缔约方无法取消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措施,则应在协定生效前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 各成员国,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都应立即并最迟在协定生效前,公布其所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或对该协定的执行产生影响的措施,并要求各缔约方建立一个或多处咨询点,以便尽快地回答其他成员国的咨询。 4、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 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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