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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违宪审查制度
第四讲 违宪审查 一、违宪与违宪审查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的起源 三、违宪审查的功能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类 五、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与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与违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起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 1803年 马歇尔大法官判决的核心: 1、宪法是最高法。 2、法院享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0年大选揭晓,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新总统。亚当斯为使联邦党人能够继续控制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又借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对这些人选,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了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程序,但因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未及送出便到了新总统就任日期即到3月4日。 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后,即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马伯里即是被任命为联邦治安法院法官而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在等待了数月之后,马伯里依据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关于“联邦司法机关有权责成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规定,诉请至联邦最高法院。 在这种形势下,关于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的问题,使以首席法官联邦派的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命令,行政部门不可能执行这一命令,联邦最高法院处于尴尬境地;如果判决马伯里败诉,不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命令,则联邦派颜面丢失逸尽。 联邦最高法院于1803年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在由首席法官马歇尔起草并为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主要对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马伯里是否应该得到委任状?判决书认为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 二、马伯里在正当法律权利由此遭到侵犯时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法律救济手段?判决书认为法律已经为马伯里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三、是否通过由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马伯里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超越了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关于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权。”而《司法条例》第13条却超越宪法规定赋予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权力,这一规定是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因此,《司法条例》第13条是无效的。 马歇尔大法官判决的核心 一、宪法是最高法,违宪的法律无效。 “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制的” “当然,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想制定国家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律是无效的。” 二、法院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权限和职责。” 《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 “宪法……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利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法院应被视为限权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 三、违宪审查的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维护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类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度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国会 总统 最高法院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议会至上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至上地位 1、最具审查的资格和能力 2、行使违宪审查权可以保证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3、其他机关地位较低,无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 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的理论基础: 1、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 2、在“多数决”原则下的保护少数的理念 3、法院作为“危险最小部门”的特性 4、司法权的优越性 美国型司法审查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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