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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百行德为首 “百行德为首”。道德是做事之本,行动之源。道德就其实质来说,是社会生活对人们的一种要求,社会离不开道德,人生更离不开道德。古人云:“道义者,身有之则贵且尊。”意思是:道德和正义,人有了就很宝贵,而且最受人尊重。同样,一个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也是深受人们尊敬的。 职业道德的内涵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它既是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要求,又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寿险营销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 诚实信用 何谓诚信? 诚:指诚实、真诚、诚意和不弄虚作假; 信:指守信、信任和信用,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 诚信:指以诚恳待人的态度和行为取信于他人和社会。 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保险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 诚信的作用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 对于一个社会成员来说,“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讲究诚信,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诚实信用是各行各业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寿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尤为需要维护这一准则。 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必然导致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信誉度有更大的要求,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中介作用使其成为联系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纽带,因而,保险营销员应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时做到诚实信用。 保险经营最根本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需求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老百姓对保险的信任支撑的,如果没有对最大诚信的遵守,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一定只是一种幻想。 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曾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诚信应该是保险品牌最重要的内涵和特征。 寿险营销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守法遵规 诚实信用 专业胜任 勤勉尽责 客户至上 公平竞争 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 “诚实信用”意味着 一、在推销保障计划时 绝不说服客户终止现有保单。 在未了解其经济能力时,不推销保障计划。 在客户未决定其需要时,要坦诚、正确地告知相关事项。 禁止虚假说明或不完全说明。 严守行规,绝不返佣。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代理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则责任免除无效。 “诚实信用”意味着 二、当客户有投保愿望时 告诉客户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客户需在代理人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 必须亲自看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案例》 某保险公司的客户陈女士最近因贲门癌身故,家属拿着两年前开始投保的保单去理赔时,却被拒绝。一场保险“官司”就此展开。家属指责“保险公司不可信”,保险公司心平气和地回答:投保人当初签保单不诚信。 陈女士2002年9月投保前就觉得吞咽有梗阻感,而且胸骨后时常疼痛,家人把她送医院作CT及胃镜检查,诊断为“贲门腺瘤”。但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她是肠胃有点问题。同年11月,陈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险,保额2万元。由于不知道真实病情,在填写投保单时她未告知患贲门癌的事实。此案违反如实告知的原则。 代签名几种类型: 投保人替被保人签名(同一人除外) 被保人替投保人签名(同一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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