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申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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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申报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什麼人應該辦理所得稅申報 凡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如下表)者,得免辦結算申報 (於計算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可再減除其個人免稅額38,500元)。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什麼人應該辦理所得稅申報 二、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每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日內都可以申報 今( 97 )年 5 月 31 日 適逢星期假日,延至 6 月 2 日 三、什麼是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夫妻報稅 現行所得稅規定,夫妻報稅有三種方式 1.配偶各類所得合併報繳 2.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但夫為「納稅義務人」主體,妻為「配偶」 3.三是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但妻為「納稅義務人」主體,夫是「配偶」 四、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受扶養親屬 本人及配偶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77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受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五、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及淨額 依所得性質區分: 十類所得 依是否可以減除成本區分 十類所得總額 薪資所得 營利所得 利息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自力耕作農漁林牧礦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可以減除成本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其他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可提證明文件 所得=實際售屋收入減成本減移轉費用 成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 監證費或公證費 3.貸款購屋的利息、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移轉費用 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以 96 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未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 得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的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 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 依帳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 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及鐘點費等 1.對於超過 18 萬元定額免稅 2.超過18 萬元 (1)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 及必要費用或減除 75 %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 (2)其他:得減除 30 %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 「講演鐘點費」: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 「授課鐘點費」: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 執行業務所得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成本採列舉方式 合理必要損耗費用: 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 無法逐項舉證列報 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標準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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