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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溪学校交通安全工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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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溪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安溪县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校车安全工程”,全面加强校车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校车及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要召开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动员会,使每一位教职员工、每一个学生,都能充分认识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和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支持,参与交通安全整治活动,自觉远离交通违规违法行为。 2.各校应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上下学的学生,集中进行教育,宣传交通法规,讲清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危害性,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及超标电动车、助力车,同时作为学校的校规校纪强制学生遵守,对违反者应建立相应处分处理机制,确保该规定有效落实和执行。 3.要以班级为单位,制定“交通安全文明公约”,尤其是“禁止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车身重量40公斤以上的助力车)上路”、“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路”、“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等文明公约条款,让每个学生签名,并互相提醒、监督,共同遵守。班主任应每周开展检查、督查,发现学生违反“交通安全文明公约”应及时进行教育,对多次违反的应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要印发《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重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学校相关规定,明确家长应履行的监护职责,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5.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交通安全固定标语,认真组织学生收看《生死一瞬间,您选哪一边》的专题教育片,通过直观生动的案例和血的教训进行警示教育,并发动学生撰写“观后感”或“心得体会”,提高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效。 6.学校应特别提醒、教育学生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家长包租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应通知家长停止包租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发现社会人员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给予打击治理。 7.要强化交通安全基础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每周都要通过校园广播或早会、班会、校会等,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夯实学生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8.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密切联系,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每学期至少一次邀请交警和法制副校长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9.要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呈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整治,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要时报告县政府挂牌督办。 10.各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对过渡期非国标专用校车未报备列管,或未办理校车过渡期临时许可标牌的,应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按非法营运予以严厉处罚。发现校车超员运载、超速行驶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打击治理。 11.县交通运输部门将开通祥华、感德、龙涓等三条周末班车线路,各相关学校要对寄宿生进行调查摸底,提供有乘车需求的学生数量、乘车时间、行驶线路,实行学校与县运输公司提前预约的办法,确保学生乘坐周末班车安全回家、平安上学。 二、责任追究 1.凡发现学校对上述责任内容落实不到位者,对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对校长进行约谈。 2.对受黄牌警告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到位者,给予校长全县通报批评。 3.凡因学校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学生交通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直至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校长降级处分直至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4.凡因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全县通报批评;对多次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如果造成亡人事故的,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直至行政处分。 5.凡学校未提醒、未告知、未教育,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全县通报或效能告诫;造成亡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民办幼儿园校车发生超员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一次的,给予幼儿园黄牌警告;被第二次查处的,给予全县通报、媒体曝光;被第三次查处的,责成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更换校车驾驶员,直至呈报县政府吊销校车许可标牌。 7.凡因对民办幼儿园校车监管不到位,造成超员运载、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报多次的,对中心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全县通报和效能告诫等处理。 三、附则 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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