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实务与难点问题分析(a).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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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实务与难点问题分析(a)

经济法律实务与难点问题分析(之三) 中冶建工集团诉成都玻璃厂招投标纠纷案 难 点 问 题 分 析 案件回放 2007年1月28日,被告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发布了《明达玻璃搬迁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原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依此招标文件制作了标书,进行了投标,并交纳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对标书进行综合评议时,发现原告因漏项及建材价格预测失误,报价2379万偏低,无利可赚,遂调增100万,尔后确定原告以2479万中标。并于2007年3月12日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双方应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当日即成立项目部、组织工程队进场,为正式开工实施临时给排水、深基坑开挖等前期准备工程。 与此同时,原告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对中标项目进行核查,发现即便以2479万元中标价实施工程,也会出现亏损。于是一方面继续实施临时工程,一方面派员同被告协商调价,但协商无果,原告遂撤场。此时,原告实施临时工程相关费用已达60万,双方未能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维权方案 此案从严格意义上讲,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在标书制定中,由于自身工作失误,出现漏项及对项目的市场风险缺失正确预测(建材涨价、民工费提升、各项保险费支出等),导致报价偏低,并最终致纠纷发生。 但损失出现了,如何依据现有材料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那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请问:如果你是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如何维权?你制定怎样的代理方案? 维权方案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消化和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走访,归纳出本案有两个切入点: 一、“废标诉讼” 二、“缔约过失诉讼”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标价低于企业成本为废标”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维权方案 “废标诉讼”利弊分析: 本案导致“中标标价低于企业成本”的责任在那一方?是中冶建工单方的责任吗?作为招标方的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有没有责任? 招投标过程剖析: 1、招标--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招标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2、投标—报送标书,《标书》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回应,是投标的意思表示、要约; 3、评标—评标委员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有效回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案评议中发现报价低,调增。 4、确标—以《中标通知书》确立中标方,承诺。 维权方案 结论: 导致本案中标标价低于企业成本这一“废标”,双方都有过错。作为投标人的中冶建工,在标书制作中有重大疏漏,直接导致报价偏低;作为招标方的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在评议中已知其明显偏低,虽调增100万,但以专业水准评判仍知其低于企业成本,却予以中标确认,明知而为,主观上有过错。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启动“废标诉讼”,损失当然是按过错分担,况且中冶建工极有可能是主要过错。因而此路不通! 维权方案 “缔约过失诉讼”方案论证分析: 偶然发现《招标文件》未加盖公章,由此联想到此次招标活动可能不规范,若能找出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漏洞,尤其是手续上、程序上的漏洞,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就是最佳途径。 项目部提供信息:在我方撤场前对方未办施工许可证。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由此确立以下调查内容:1、该招投标项目的性质、状况,是否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2、什么原因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手续不齐全? 维权方案 经两下成都,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建委、成都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调查、咨询,汇总以下信息:该招标项目--明达玻璃搬迁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一标段,系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成都市重点项目;该项目的招标尚未办理审批手续;截止调查之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政府提供税收优惠。 据此信息,能否启动“缔约过失赔偿诉讼”?关键问题在于该项目的招标是否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如果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且向投标人隐瞒,那就有重大过错了。 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 一、该招标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二、该招标项目是否适用应当事先取得审批的强制性规定? 三、招投标中缔约过失责任如何确定? 四、废标问题 五、投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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