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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2_ 中航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 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禁止利用该 -1-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航电子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提供董事会就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 6 个月至重组 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含其 直系亲属)的所有公司股份,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航电子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按照第十条计算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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