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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67_ 三星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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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67_ 三星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帐户的管理,严 禁出现因将证券帐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 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 行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1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其他兼 职、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董、监事任职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二)董事会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帐户的买 卖行为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出售,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但出售行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2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引起的年内新增股票,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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